11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昆明市石林县“5·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警示曝光,5月20日,昆明市石林县国道K+M处路段发生一起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石林县“5·20”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情况 年5月20日凌晨3时5分许,吴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7mg/m1)驾驶云A9VXXX号“夏利”牌小型轿车载杨某、何某某,由石林县城5号工厂酒吧前往宜良县。途中,吴某某驾车沿国道由南向北以每小时大于70公里(事故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至石林县国道K+M处,所驾车辆驶出道路右侧路肩,碰撞路外行道树,造成致吴某某、杨某、何某某3人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昆明交警支队获悉,驾驶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调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吴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何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同时,驾驶员吴某某作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且行经肇事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乘车人杨某、何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驾驶人吴某某饮酒后,未对吴某某进行劝阻,仍由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并一同乘坐。 另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不强,交通安全意识淡漠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车辆所有人何某某,又是驾驶人吴某某的母亲,对车辆的使用管理不到位。石林县公安部门、宜良县人民政府匡远街道办事处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抓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1、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石林县公安部门存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不到位的问题。石林县公安部门存在主动作为、抓牢抓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识不强,查处酒驾力度不够。对此,石林县公安局局长周某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干管权限由昆明市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处理。 3、宜良县人民政府匡远街道办事处存在抓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匡远街道办事处未在辖区内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致使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不强,交通安全意识淡漠,导致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超过限速行驶,引发石林县国道“5·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对此,匡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侯某某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干管权限由昆明市纪委监委按规定进行处理。 警示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广大交通参与者务必深刻汲取昆明市石林县“5·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惩前毖后。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云南交警提醒 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行车安全意识及危险处置意识。严禁饮酒、醉酒驾驶车辆;严禁违规载人;严禁超载、超限运输;严禁非法拼改装、加装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广大农村地区的交通参与者应当规范使用农用车辆;严禁违规载乘农用车辆;严禁驾驶农用车辆超载运输,不断强化交通安全学习,提升交通运输安全意识。 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构建重大风险识别、监测管控和化解处置体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地区“超速、醉酒、饮酒”等重要交通违法整治力度,与此同时,还需延伸整治,依托超限检测站、交警执法站(临时执勤点)、农村劝导站,持续开展常态化、高频次联合整治,管出秩序、管出规矩,管出安全。石林县交管部门与运政、路政等部门要形成联勤联动机制,加大路面检查、巡逻密度,严查重处严重违法行为,强化“两站两员”职责,加强街天集日、民俗节庆、学生上放学等重点时段“五口”管控,严格检查、劝导、制止、纠正交通违法,严防超员、违法载人、隐患车辆出村上路行驶。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强源头管理,补齐短板,主动研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并全力抓好落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刘嘉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p/pgsp/27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