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车,紧接着就要买保险,交强险,第三者险,座位险,这些险种你能分得清吗?今天这个案例或许能让你明白一二。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年5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开着自己的小汽车,车上载着自己的妻子徐某,女儿张某某,同车还搭载了朋友李某某及其妻子韦某某四人,车辆行驶至宜良县九乡一村道时发生车祸,车辆侧翻出路外。事故中,车上5人全部受伤。经交警鉴定,确认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在后续的治疗中,李某某与张某之间因医疗费用的赔付产生纠纷。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经查,李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手术后,李某某伤情稳定,住院16天后出院在家继续康复治疗,医院嘱咐待他伤情痊愈后时再取出身体内的钢板。期间,李某某共花费4万余元,张某全部予以垫付。 此后,李某某就自己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李某某后续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还需要元。李某某认为,这些费用张某应该予以赔付。但张某认为,自己的车投了保险,这些费用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座位险范围内已经对李某某作出了元的赔付。李某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超出了保险赔付范围,且赔偿金额过高。 赔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三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先是李某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五华法院要求进行赔偿,后张某提起反诉,将李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自己先期垫付的费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02 五华法院认为,要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座位险之外再对李某某进行赔付,就要厘清李某某是否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首先,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上,故“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的身份,二者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其次,“第三者”应当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车外的人员。本案中,李某某在案涉车辆发生侧翻前为车上人员,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对李某某因车辆侧翻被甩出车外后又被事故车辆碰撞的事实进行记载,但多名相关证人的陈述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后翻滚导致李某某被甩出车外,进而再次被事故车辆碾压。 法院认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时相对于案涉车辆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确认原告李某某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华法院对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等重新作了认定,最终确定李某某的合法损失为元。 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李某某支付1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李某某支付元;张某向李某某支付鉴定费元。 03 说在最后 这个案件的判决充分展现了法律条款运用的灵活性,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内,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并加以运用,这样的法治公平才令人信服,矛盾纠纷才能真正被化解。 来源丨五华法院 编辑丨魏晓露 一审丨吴怡 二审丨詹辉 三审丨刘欣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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