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年10月25日至11月6日,国家统计局第4统计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统计督察。年5月14日,督察组正式向云南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云南省统计部门的情况向云南省统计局进行了反馈。云南省统计局党组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国家统计局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对督察整改工作指示要求,部署全省统计系统督察整改工作任务。针对统计督察反馈指出的4方面8个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督促整改措施落实落细。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统计督察整改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省统计局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此次统计督察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贯穿整改工作全过程,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确保统计工作保持正确方向,切实做到问题解决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凝聚整改合力。5月14日,督察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督察意见后,为确保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见真章、动真格、求实效,省统计局及时组建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专班,明确工作专班的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日常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促问效。5月28日,省统计局印发《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整改任务进行了分解,制定了31项整改措施,分别落实到16个州(市)、个县(市、区),要求层层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到人,狠抓落实,确保整改成效。每月15日、30日前,州(市)统计局收集汇总辖区各县(市、区)统计局整改进展情况,报送整改工作专班汇总形成《云南省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专报》,并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整改期间,省统计局组成6个督查组,分赴16个州(市)开展统计督察整改推进情况专题督查,全面督促推进整改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从严从实推进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全面见效

(一)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

建立学习机制,积极开展学习活动。明确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纳入省统计局、州(市)统计局党组及县(市、区)统计局领导班子学习计划。7月上旬,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统计局、勐海县统计局针对督察组指出的问题,召开党组会议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意见》、《办法》、《规定》进行了集中学习。7月24日,省统计局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各州(市)统计局、个县(市、区)统计局均已组织了学习,全省统计系统进一步掌握主要内容,深入理解精神实质,严格执行规定要求。

(二)坚决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精神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制度体系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昆明市宜良县、丽江市玉龙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统计局针对督察组指出的问题,分别制定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实施办法。6月11日,省统计局印发《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统计专业岗位数据质量责任规定的通知》,建立分专业、分岗位数据质量责任制度。7月10日,晋宁区统计局分别印发《昆明市晋宁区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制度(试行)》和《昆明市晋宁区各专业统计数量控制与评估办法(试行)》。7月14日,省统计局印发《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截至目前,16个州(市)统计局均建立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制度及数据质量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管责任追究。

(三)全面清理纠正与上位法内容不相符的文件

7月10日,省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重新修正《云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7月15日,昆明市统计局印发《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对与中央《办法》、《统计法》规定不符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开展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工作的通知》,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统计局对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进行清理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统计资料管理

完善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7月28日,丽江市统计局印发《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7月31日,印发《丽江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昆明市宜良县统计局5月22日印发《宜良县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管理制度(试行)》,执行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进行严格保密的规定。

全面清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数据资料的情况。印发《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统计资料的管理。16个州(市)统计局均制定印发或完善了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正在研究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办法》,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五)严格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认真梳理年至年上半年省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印发《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年度和年上半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的通报》、《云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制度》。省统计局信息景气中心针对未按规定向国家统计局报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问题进行了整改。6月23日,严格按照规定向国家统计局报请审批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项目和基础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项目,获得同意开展调查的批复。丽江市统计局针对将应独立向省统计局报送的《-年度丽江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提前送交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规范了统计资料的独立报告。

(六)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着力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拓宽主动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方式。3月18日,印发《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玉溪市、德宏州统计局做好省统计局转交的“双随机”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工作。研究制定《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办理制度(试行)》,督促指导各州(市)统计局建立完善了统计违法举报制度。截至目前,16个州(市)均已在相关网站和公示平台公示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邮箱、传真等信息。

昆明市统计局对-年“双随机”执法检查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开展“回头看”。

省级统计执法监督职能进一步理顺,昆明市、昭通市、西双版纳州等州(市)新设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

(七)加大统计执法监督监管力度

依法直接立案查处统计数据失实地区和企业以及督察移交的其他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根据督察组移交或转交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省统计局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国家统计局转办案件,省统计局完成现场核查后,依法将案件转交当地党委、政府办理,目前案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材料已报国家统计局。

全面开展专项核查工作。省统计局制定了各相关专业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并印发了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统计局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共实地核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户,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户,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党纪政务责任及建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正在研究制定《云南省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试行)》。统计督察以来,在查办各类统计违法案件中,省统计局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提出相关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加强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省统计局在局外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云南)”三个平台,依法公示了43户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13户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

(八)全面提升新形势下统计服务水平

强化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分析和咨询意见,正在研究制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强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十四五”时期云南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待国家印发《全国“十四五”统计发展规划》后进行修改完善。建立《云南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工作方案(试行)》,并制定《云南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增加值核算方法(试行)》。

主动配合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方法制度。

组织好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通报工作。制定《云南省统计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云南省统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州市级统计机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定》、《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加大数据和分析材料报送频次的通知》及《云南省统计局月度、季度经济形势解读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每月按时召开新闻通报会,积极与国内、省内权威媒体合作宣传,加强数据权威解读,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充分反映全省经济发展的新成效。利用“云南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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